外勞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-修改條例
五月 6th, 2009 by maggy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-修改條例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
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
正草案總說明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
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(以下
簡稱本準則)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,並經
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
發布在案。茲因應實務執行上之需要,並基於保障外國人
在臺工作權益及降低外國人無法轉換之比率,爰再度修正
本準則,以臻完備。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外國人無法轉換雇主,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間之特殊
情形、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及次數等規定(修正條文第十條
)。
二、增列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,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
程序規定(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ㄧ)。
三、三方合意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之申請
期限、本準則第十五條申請案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期
限規定及接續聘僱日(修正條文第十五條)。
四、為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,爰修正製造業雇主聘僱
外國人及僱用勞工定期查核比率規定(修正條文第十七條
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