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政府擬提案 加強雇方保障權益
五月 3rd, 2009 by maggy
……引述外勞報導…..
部份外勞逃逸後,透過其他人權團體的協助,要求原雇主返還儲蓄金,部分雇主以「損害賠償」為由,不
願返還。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,處理此類案件時,將協助外勞與雇主協調,但針對現行法規中,對於逃
逸外勞的罰責並未落實,造成勞雇雙方權益明顯不對等的問題。勞工局強調,目前外勞申訴管道相當暢通
,如因雇主不當對待,導致外勞不願繼續聘僱關係時,應向勞工局或循其他管道申訴,不應逃逸。
勞委會每年上、下半年各召開一場全國勞工行政會議,據了解,已有部份縣市政府將提案,建議將外勞
逃逸的罰責提高,同時免除其取回儲蓄金的資格,藉此確實達到嚇阻逃逸的目的。
外勞在服務雇主期間,部份外勞每個月於薪資中,提撥一定數額的儲蓄金,金額因每月提撥金額而不同
,多則達5萬至6萬元。但部分外勞在逃逸一段時間後,透過勞工團體取回儲蓄金,勞工團體協助函請縣市
政府處理時,雇主認為外勞逃逸期間造成人力的空窗,已造成雇方損失,堅持儲蓄金應做為損害賠償金,
拒絕歸還。
地方勞工局證實確有類似問題,但目前依法並無外勞逃逸扣留儲蓄金的規定,也只能協助勞方取回該金額
。
雇主認為,外勞逃逸即應認定自行放棄這筆儲蓄款,並喪失所有合法權益,不應退還給外勞。再者,外
勞逃逸後,僅有家庭類外勞雇主可於6個月後申請遞補,至於其他事業單位雇主,在逃逸外勞尋獲前,配
額均被凍結,造成雇主權益損失。
由於家庭看護工主要為照護病患,雇主直言,如因外勞逃逸導致病患無人照顧而危及生命,其後果不堪
設想。反觀就業服務法中對於外勞逃逸雖訂有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,但實際開罰的案例少之又少
,外勞有恃無恐,被照顧人權益誰來保障?
以台北縣而言,對類似案件,將要求雇主返還儲蓄金,雇主如要求損害賠償,該局將建議雇主循司法管
道,向外勞索償。但勞工局也提醒外勞,目前申訴機制已相當健全,如遭遇苛扣薪資、超時工作等不公對
待,應向縣市勞工局投訴,不應動輒逃逸。
針對外勞逃逸問題,外勞及雇主的權益並不對等,目前勞委會全國勞工行政會議尚未確定時間,據了解
,已有部分縣市有意列提案討論,希望加強保障雇主權益